节选自:[澳]斯马特等:《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牟斌译。
[1] 应译为黑人史密斯。
《伦理学,劝说与真理》(1984)(节选)
一、伦理学,真理与事实
(甲)语义学与事实
在第二章和第五章中,我已声明使用“应该”和“善”或诸如此类的伦理陈述不是事实性的,但与说服有关,类似于祈使句。或者就它们关乎社会事实(部族长辈的意愿,与一种习惯的道德法典相符)或事先涉及一种可能假设为神学事实(如上帝的意志)而言,它们又是事实性的。或者,它们可能关涉说话者的态度或意欲等主观性事实,就此而言,它们也可以说是事实性的陈述。但尽管如此,我已然否认不问条件地把这样的伦理陈述统统直接转换(与释义相反)成社会学的、神学的或心理学的事实陈述,也反对把它们转换为祈使语气的命令,尽管命令有实际的功用(或者的确没用)。我还认为,包含“应该”“善”或诸如此类的伦理陈述与塔尔斯基的真理范式极为相符。
我想说,科学、历史等旨在探询世界是什么样的,而在伦理学中,我们关心的是对世界做些什么。因此,我们在判定堕胎的正当与否时,不是在寻找事实,而是在决定面对这一事实做些什么,或者怎样促使他人对这一事实做出反应。(当然,生物学的——有人会说是神学的——事实对决定我们的行为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