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有关“场所”的契约,所应尽的义务更为复杂。像是土地、房屋、劳务和才能,都可以租用或雇用一段明确的期限,等到期满,物品本身要归还给原主,为了获得占用或雇用期间的利益,还要加上约定的报酬。在这些以牟利为目的的合约中,有时会加上合股与佣金,法学家有时设想物品的交付所出现的状况,有时考量合伙人的意愿所发生的问题。实质的约定经过改进,要有可见的权利如抵押或担保。买卖的同意要有确定的价格,从订约那刻开始,赚钱还是赔本的机会全部要算在买主的账上。一般而论,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利润做最好的打算,也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如果他要接受交易带来的好处,那就要忍受买卖应付出的代价。
在有关物权极其复杂的题材之中,历史学家特别提到土地与金钱的关系,一方是要付出租金而另一方是收取利润,这对于农业和贸易的繁荣会产生实质的影响。地主经常要预先将存粮和工具给予农民,然后才能安享成果。要是贫困无力的佃户受到天灾人祸的打击,可以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要求地主对农民给予适当的救济。租期按照习惯一般以5年为准,不可能期望从农民手里获得实质或增值的改进,因为地主出售土地时,农民总是被拒于门外。[3414]高利贷是城市积习已深的苦难,《十二铜表法》予以制止[3415],在人民的疾呼之下废除。恢复高利贷是基于人民的需要和怠惰,谨慎的法务官也只有容忍。《查士丁尼法典》做出最后的决定,地位显赫的阶层所获取的年利率应为4%,普通而且合法经过宣布的标准为6%,为了方便制造业和商业周转可以提升到8%。航运的保险可以到12%,明智的古代人就没有判定上限。除非是极为危险的行业,否则过度的高利贷会受到严格的限制。[3416]最单纯的利息都受到东部和西部教士的指责[3417],但是对于互惠的诉求战胜了共和国的法律,即使是教会的谕令甚至人们的偏见,都一概用坚决的态度抗拒。[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