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就我们出于义务感行事而言,我们没有任何目的这个论题不应被误解。它不应被理解为或意指或暗含,就我们如是行事而言,我们没有动机。无疑,在普通用语中,“动机”和“目的”这样的词被看作是相互关联的,“动机”代表着引导我们去行动的意愿,而“目的”则代表着这种意愿的对象。但这仅仅是由于,当我们要寻求行为的动机——如罪行的动机时,我们通常预先假定,所谈论的行为是由意愿激起的,而不是由义务感激起的。当然,实际上,我们以动机意指的是促使我们去行动的东西;义务感确实有时促使我们去行动;而且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我们应不动摇地承认我们正在考虑的行为可能以义务感作为它的动机。意愿和义务感是动机的对等形式或种类。
其三,如果上述的观点正确的话,我们必须严格地把道德(morality)和德性(virtue)辨识为善性的独立的种类,尽管是相互关联的种类,它们既不是某物的一个方面——他者是某物的另一方面,又不是他者的一个形式或种类,也不是可从他者演绎出来的某种东西;我们必须同时承认有德性地或有道德地或同时以这两种方式做同样的行为是可能的。而这肯定是真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看到的,一个有德性的行为必定是情愿地或乐意地做出的;就此而论,它不仅是出于义务感而被做出,而是由于某种内在的善的期望而被做出,由于某种内在的善良情感而被做出。因此,在慷慨的行为中,其动机是出于同情他者而希望帮助另一个人;在一个勇敢的而不再是任何其他东西的行为中,即在一个并不同时属于公益精神或亲情等的行为中,我们防止自己受恐怖的情感摆布,期望在受惊吓时出于羞耻感而这样做。这种行为的善性区别于我们把严格的狭义上的道德语词运用于其上的行为的善性,即区别于出于义务感的行为的善性。它的善性在于情感内在的善性和随之而来的我们据以行事的意愿之善性,这种动机之善性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动机之善性,即区别于义务感或责任感。不过,无论如何,在某些情况中,一个行为可以要么有德性地做出要么有道德地做出,要么同时以这两种方式做出。出于回报的愿望而报恩,或出于我们应这样做的情感而报恩,或出于混合的动机而报恩,都是可能的。一个医生可能或者出于对该病例的兴趣,或为了训练他自己的技艺,或出于义务感,或出于意愿和义务感的结合而护理他的病人。另外,尽管我们认识到在每一情况中行为拥有内在的善性,但我们还是把其动机是二者的结合的行为看作最好的行为;换句话说,我们把德性和道德集于一身的人看作最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