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经济改革政策与措施
新政时期经济改革的目标是改变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积极发展近代工业、农业与商业贸易,以实现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近代转型。为此,清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政策与措施。
《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已明确地提出了制定商律、矿律、路律等经济法规的主张,制定各项经济法规便成为新政时期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于工商实业法规。在传统经济结构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为了大力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建立稳定的经济秩序,清政府颁布了大量的工商实业方面的法规。有关于工商业经营者的法律权益与地位的《商人通例》(1904),有关于工商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方式方面的基本法规《公司律》(1904)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有专门的商标注册法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1904)和公司破产法规《破产律》(1906),有农工商各行业的社团组织法规《商会简明章程》(1904)、《商船公会章程》(1906)和《农会简明章程》(1907),还有关于工商实业奖励方面的法规《奖励华商公司章程》(1903)、《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等。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在中国工商业立法史上是一大创举,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工商业者自由兴办工商企业的基本权利,而且对调动工商业者的积极性和建立稳定有序的经济运行秩序以推动近代经济的发展,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