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直接明了地概述以上两种观点的要旨,既未能充分公正地展示它们发展细节的复杂性,也未充分公正地展示人们对待这两种观点的态度之多样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简化的解释可能会使某些读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为,若两种对立的思想和实践体系在某种重要的程度上真的是不可公度的和不可译的,那么两种体系的信奉者之间的合理争论也就在相同程度上成为不可能的。而且某些哲学家当然会做出这样的结论。但是,这些演讲的目的之一是表明下述情况并非事实:即,承认两种对立的思想和实践体系之关系的高度不可公度性和不可译性,可能不仅是合理争论的序幕,而且也可能是这样一种争论的序幕,这就是,如果仅仅因为暴露这种争论可以揭示出两种论争立场中的某一种不能以其自身的术语和标准来取得争论的胜利,就认为某一方可以毫无疑问地成为这场争论中合理而优越的立场(见《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第17、第18、第19章)。
然而,我所关注的并不是对这个问题上的各种相互争论的观点做出详细而公允的判决,而毋宁是想对下述问题做出评论:这就是,在这两种有着原则对立的观点之间以及在人们所提出的各种选择中,它们在实质性问题上所存在的首要差异是如何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因为在不可公度性和不可译性问题上所存在的各种对立观点,提供了有关人们如何系统阐述这些首要差异的对立解释,有关为何阐释对立双方关键性文本的对立解释;以及有关如何进一步推进争论的对立主张。所以,有关分歧的分歧是复杂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