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而艺树,阴而揪敛;防害用濡,禁焚用光;斩材窾坚,液矿硎铓;义制强讦,礼分长幼,右贤尚功,建极闲邪:人之能也。
通过说明“天之能”和“人之能”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进一步论证了“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是万物“生植”的条件,而“人”则是按照“法制”进行生产活动和政治活动、伦理活动的。当然,刘禹锡把“气雄相君,力雄相长”也看作是“天之能”,显然是不对的;但他在这里所表达的主要思想倾向大致是不错的。第三,试图从认识论根源上说明人们在“天人之际”问题上的不同看法。刘禹锡结合对于社会历史的考察,认为在“法大明”“法小弛”“法大弛”的不同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于“天命”的认识是不同的。他的结论是:“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非天预乎人尔。”[16]这就是说,“天命”是乱世造成的;“天命”本不存在,是人们在“是非易位”的情况下,无法解释现实中的问题而“举归乎天”,并不是“天”真的能够干预人事。刘禹锡的《天论》补充了和丰富了柳宗元的《天说》,所以柳宗元说:“其归要曰:非天预乎人也。凡子之论,乃吾《天说》传疏耳,无异道焉”[17]。由韩、柳的争论而引起刘、柳的切磋,把中唐时期关于“天人之际”问题的认识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