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来讨论第二个问题,就是:是什么理由让我们将遵守正义规则的看作道德的美,而将忽视这些规则的看作道德的丑。既然我们在前面已经确立了诸多原则,所以不至于花费我们许多的时间。现在我们能够用几句话来结束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本卷的第三章有进一步详细的说明。首先我们必须考察自然的德,然后才能充分、满意地说明正义的自然的约束力,即是非感的问题。
既然人们凭经验发现,如果他们的自私与有限的慷慨自由地活动,就会让他们对社会完全不适应,同时,那些情感得以满足的必需条件就是社会。因此,自然地,他们乐于按照那些使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安全、便利的规则行事。因此,他们之所以一般地在每个特殊例子下把这些规则加于自己的身上,并加以遵守,只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并且这个动机在社会成立初期,也是足够强有力的。不过随着社会人数增多、彼此结合成一个部族或者民族时,这个利益就比较疏远了。并且人们也不能轻易察觉出,如同在狭小的社会中那样,每一次这些规则遭到破坏必然伴随混乱的发生。不过虽然在自己的行为中我们往往看不到那种自己可以从维持秩序所取得的利益,而且能够追求较小的与较接近的利益,但是我们一定会看到,他人的非正义直接或者间接给我们带来的损害。由于我们在那种情形下,不会让情感蒙蔽我们的知觉,也不会因相反的诱惑而持有偏见。不仅如此,即使非正义行为在距离我们很远的地方,而且不会对我们的利益产生丝毫影响时,我们仍然会因它不高兴,因为我们把它看作危害全人类社会的,并且认为凡是与它接近的人都会遭受侵害。通过同情,我们感觉到他们感受到的不快。并且我们可以普遍地观察到,人类行为中所有让人感到不快的事情被称为恶,反之被称为德。因此我们可以说,道德的善恶感觉是伴随正义与非正义发生的。在现今的情形下,虽然这种感觉是从思维他人的行为得来的,但是这些感觉也总是被我们扩展到自己的行为上。通则的效力可以扩展到发生它们的事例之外。同时我们也自然会对他人对我们的情绪产生同情。由此可知,正义的原始动机是自私,而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则是对于公益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