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如果说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劳有所得”,最低工资制度则是对劳动者“劳有应得”的有力保障。自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国家发展规划、部门规章、两会文件中多次强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纷纷出台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屡屡上调。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2012年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2%;[19]2013年则有27个地区对此进行了调整,平均调整幅度为17%。[20]图3-8为截至2014年2月全国各省份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比较,[21]而表3-6则列举了2014年全国几个地区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2]
表3-6 2014年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
图3-8 全国各省区最低工资一览
从时间角度看,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每年都在提升,但三年来增速不断放缓。从空间角度看,由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力下放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存在差别,导致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甚合理。到目前为止,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达到1808元/月;在省级行政区的横向比较中,天津最高,为1680元,与上海相差无几。在西部各省市中,新疆的最低标准最高,达到了1520元,这个工资标准高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一直被认为是富裕地区的浙江和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仅为1470元和1480元。另外两个直辖市北京由2013年的1400元调整到了1560元,重庆则仍停留在1250元/月的偏低水平上。研究表明,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不当,可能会无法实现政策目标,甚至与原本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造成劳动者工资被人为压低、就业受到冲击等问题。因此,真正落实好最低工资制度,就必须进一步申明制定标准的原则,细化制定标准的规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劳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