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普遍化的道德法典能够有效吗?
对上述社会道德法典概念的思考将不可避免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一种内在有效的,然而是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所有人都能具有相同的道德法典吗?”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因为作为一种回答,上述的概念包含着有趣的、但不被普遍理解的含义。
一系列道德原则有普遍约束力的看法对许多人一直有吸引力和说服力。W.D.罗斯不仅接受这一观点,而且也相信,他能从本质上陈述这些原则:有一种不证自明的责任去遵守诺言、对错误的伤害作出补偿、礼尚往来、促进根据价值的幸福分配、完善一个人的精神和品格、增进对更多人的尊重,不仅尊重精神和品格,也尊重快乐,避免伤害他人。(或许他有必要再加上一些原则,包括一个不证自明的责任——在一个人已经享受了社会公共机构的利益,或者希望这样做时,满足自己在这一机构中的角色期望。)[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