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2006-01-12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2004-06-21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2004-05-27
随着《慈善法》等相关法律的更新和变化,以及一系列鼓励规范慈善领域的中央政策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在近两年进入了修订程序。目前规范三类社会组织的行政法规同时在进行修订,并计划合并为一部规范社会组织的条例。
根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是否有权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对于最低原始基金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为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为200万元。[最低资金要求在正在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至800万元。]在财产使用方面,对公募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要求也有所不同:公募基金会应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则应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同时,两类基金会都要满足年行政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10%的要求。如果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资格,财产使用的比例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